跨境电商出口是退税,免税,还是征税,看这篇就够了

跨境百科8个月前发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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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随着COVID-19疫情在全球蔓延,我国传统外贸受到严重冲击。 但与此同时,跨境电商释放出巨大的发展潜力,显示出其对外贸发展的强劲动力。 2020年4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59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基础上,新设46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至此,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扩大至105个。

事实上,佛山已经

于2019年12月24日获得批准。

第四批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相信小伙伴们都已经等不及了

想了解更多相关政策

本期出口退税云讲座就为大家讲解一下。

以下是热点问题: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可以退税吗?

什么是跨境电商?

有什么特殊的优惠政策吗?

— 问答时间 —

什么是跨境电商?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属于不同关境的贸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运送货物完成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 本文所指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指跨境电子零售出口业务。

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商出口)企业?

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行搭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

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可以退税吗? 综试区跨境电商有哪些特殊优惠政策?

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跨境电商出口是退税,免税,还是征税,看这篇就够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规定: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允许出口退(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

出口货物跨境电商征税,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电子信息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致;

出口货物应在申报退(免)税期限内收汇;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在采购进出口货物时,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单(分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单,并提供相关资料。上述凭证内容与出口货物有关。 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关内容相符。

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二条规定: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完成税务登记;

●出口货物并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 取得合法有效的进出口货物采购凭证。

综合实验区出口企业可享受“无发票免税”政策(注:该政策为综合实验区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3号):

对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的跨境电商征税,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政策:

●电商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在跨境电商网上综合服务上登记出口日期、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注册地平台。

●出口货物须向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注:对于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的退(免)税政策,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

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行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情况(注:本政策为综合试验区政策)

跨境电商出口是退税,免税,还是征税,看这篇就够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第一条规定, 2019):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行企业所得税确定征收办法:

在综合试验区内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的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出口货物须通过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证明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综合实验区内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准确计算其收入总额,采用应纳税所得额法确定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4%确定。

经批准在综试区征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微利企业所得税; 其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有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所得的,可以享受免税所得优惠政策。

综合实验区内的出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第27号) 2018年):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应当依法登记市场主体,依法纳入税务管理,如实申报纳税。

对于符合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增值税申报时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货物出口报关后的当月(季度)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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