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8〕4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49号 发布日期:11月29日, 2018 [全文] [主动公开] [适用范围:国家] 显示详情隐藏详情字号: 类别:税收法规->进出口税收信息简码: 适用范围: 国家和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期: 2020年1月21日 生效日期:2019年1月1日 国税选项:一般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发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键词:录入单位:知识库运维组 备注: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总署各地特派员办公室: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机制有关事项现将边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商业零售进口商品单笔交易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年度交易限额由20000元提高到26000元。 2.当完税价格超过单笔交易限额5000元但高于年度交易限额26000元,且订单中只有一件商品时,可以从跨境电商进口零售渠道跨境电商财务核算关税及进口按货物税率全额征收。 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额,但年度交易额超过联合交易限额的,按一般贸易管理。 3.已订购的电商进口商品为供消费者自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外市场转售; 网购保税进口原则上不得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采取“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4、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通知》(财官[2016]18号)。 五、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跨境电商财务核算,现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本文件由享当网用户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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