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哥笔记】跨境电商相关政策学习

跨境百科8个月前发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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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贸易的热点。 许多公司也涉足这一领域。 明天童哥就来整理一下跨境电商的相关知识以及涉税新政策。

一、跨境电商概念

(一)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英文Cross-,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海关边境的贸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通过跨境电商交付货物。边境电商货运及异地仓储。 货物,从而完成一项国际商业活动。 它是传统对外贸易的延伸、转型和升级,打破地域限制和贸易壁垒,推动全球化进程。

(二)特点及对税收的影响

1. 全球(论坛)

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三个重要特征:电子商务是无国界交易,失去了传统交易的地域激励。 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可以轻松拓展海外市场,实现全球销售。

全球特性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限度共享,而悲观影响是用户必须面对文化、政治和法律差异带来的风险。 由于税权只能在一国范围内严格执行,这些特点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对追赶一国的网络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

2.无形性()

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生在互联网上,没有固定的场所。 相反,它通过数据、声音、图像和文本等虚拟事物进行通信,因此它是不可见的。

电子商务是一种特殊的数字化活动传播方式。 其无形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和侦查卖家的交易活动。 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全部以数据代码的形式表现,给税务检查带来了困难。 纳税人很难准确估计销售额和收益,从而给纳税带来困难。

3.匿名()

跨境电商的全球性、无形性决定了其匿名性。 消费者和供应商很难识别彼此的身份、地理位置等,重要的是这完全不影响交易。 互联网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

匿名性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查明应纳税的网上交易者的身份和地理位置。 匿名加剧了逃税现象。 互联网的发展增加了逃税成本,使得电子商务逃税变得更加容易。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纳税人利用逃税场所的网络金融机构逃避税务监管成为可能。

4.即时性()

跨境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使信息传输速率与空间距离​​无关,使信息传输及时,电子信息产品可以实现即时结算和交付。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相处和交易的效率,消除了传统交易中对中介的需要。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往往导致交易活动的随机性,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 除了促进税款来源管控措施失效之外,客观上也助长了纳税人不遵守税法的行为。 征税的随意性,加上现代征管技术在税收领域的严重滞后效应,使得依法征税显得苍白无力。

5. 快速进化()

基于互联网的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也处于快速变革的过程中。 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电子交易经历了从EDI到电子商务零售业普及的过程,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品种更加丰富。 新的、不断变化的人类生活。

一般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各国也注重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税法也不例外。 这将导致跨境电商快速变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 如何将瞬息万变的网络交易纳入税法的规定,是税务领域的一个难题。

(三)商业模式

跨境电商根据不同类型可分为不同模式

1、按交易类型定义

⑴. B2B模式

B2B(也写为BTB,是-to-的缩写)是指企业之间通过专用网络或网络交换、传输数据信息并举行交易活动的商业模式。 B2B模式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主要用于广告和信息发布,交易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 本质上仍然是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

⑵. B2C模式

B2C(-to-的缩写)是指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也是一种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零售模式。 B2C模式下跨境电商政府补贴,中国企业直接面向美国消费者,主要销售个人消费品。 货运方面,主要采用民航包裹、邮寄、快递等方式。 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大部分不纳入海关备案。

2.根据企业主体的定义

⑴.拥有自建跨境电商销售平台的电商出口企业

⑵.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⑶. 为电商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

2、国家层面跨境电商行业新政策

(一)国家层面指导性文件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它是国家规划建设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试点城市。 它将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我们将在这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解决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调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困境,构建完整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显现一套适应和促进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目前,国务院已批准7批,覆盖31个省份165个城市和地区。

(三)各省相关新政策

为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全省各市也出台了多项扶持新政策。 您可以登录您所在省份的政府网站进行查询和了解。 童哥,我们以广东省为例。 2023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政办发[2023]9号。该措施是广东省出台的首个市级专项新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跨境电商政策,彰显了山东省对跨境电商的高度重视和推动跨境电商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13条措施。 其中九项涉及“真金白银”支持,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3、现行涉税新政策清单

(一)跨境电商虽然是一种新业态,但由于是出口业务,仍遵循新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基本政策。 主要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新政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2012”) .39);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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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3年以来,总局出台了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新政策。 童哥整理了目前有效的涉税新政策,做了下表,方便理解。

4.跨境电商具体涉税新政策

(一)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新政策

1.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新退(免)税政策;

2.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新政策;

两项新政策的适用主体和条件不同。 为了方便大家掌握,童哥做了右边的图。

3.综试区跨境电商出口新政策。

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新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适用于所有综合试验区。 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出口商品报关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合试验区)内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市政府未取得有效的采购账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新政策。 与全省适用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新政策》相比,综试区新政策细化了企业的平台注册要求,但出口货物和采购货物的簿记要求大幅放宽。 具体差异见下表。

4.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税收新政策

【适用科目】

合格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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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30日起一年内,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码(1210、9610、9710、9810)申报出口,因滞销或退货原因,按原状退回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 运进境内的货物(乳制品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允许退税,出口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按照出口货物退税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的出口商品应自离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货运中心(B型)出区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出境。

注:海关监管代码“1210”全称是“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9610”全称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商”,也称“集收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

“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货运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

“9810”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完成交易后,再将货物从海外仓配送至海外订购商手中通过跨境电商平台。

【适用条件】

1.对于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新政策的产品,如已申请出口退税,企业应按现行规定缴纳退税。 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完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退还出口关税。

2、“原状退运”强调进口货物退运时的最低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形态基本相同。 、检验(化学)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态”; 退回的进口商品不应是已经使用过的,但经试用才能发现质量不良或能证明退回的商品已被顾客试用过的情况除外。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4号)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条至第三条

(二)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新政策

跨境电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我国海关征收。 订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人跨境电商政府补贴,由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物流企业负责征收。 付款义务人。 相关新政策可参见海关总署网站,此处不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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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所得税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新政策

【适用科目】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综合试验区内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采用应纳税所得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4%确定。

【适用条件】

一、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行搭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借助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 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的日期、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⑵. 出口货物经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⑶.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账簿的,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⑷. 在综合试验区内开展核定征收并符合规模型微利企业新政策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享受规模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营利企业; 有免税收入的,可享受新的免税收入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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