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

TKFFF · 2023-08-10 19:01
11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事项包括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12.01 17:24

11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通知》。 2000元提高到5000元,年度交易限额从20000元提高到26000元。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49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海关总署湖北分署; 各直属海关; 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笔交易限额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2016跨境电商交易额,年度交易限额从20000元提高到26000元。
2.当完税价格超过单笔交易限额5000元但高于年度交易限额26000元2016跨境电商交易额,且订单中只有一件商品时,可以从跨境电商进口零售渠道,关税及进口按货物税率全额征收。 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额,但年度交易额超过联合交易限额的,按一般贸易管理。
3.已订购的电商进口商品为供消费者自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外市场转售; 网购保税进口原则上不得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采取“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4、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通知》(财官[2016]18号)。
五、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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