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深圳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阳光化申报试点正式启动

跨境百科10个月前发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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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消息,为进一步促进北京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北京市商务局近日出台了《深圳市商务局鼓励企业跨境电商实施细则》。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申报”。

(资料图)

据网经网跨境电商平台(CBEC.100EC.CN)消息,根据实施条例,阳光应用试点将于3月30日启动,现有意向的跨境电商企业(可自行或委托跨境电子商务外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登录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主页“阳光试点备案”功能蓝筹股开展阳光化工申报试点备案。

今后,北京市商务局将联合海关、税务、外汇等政府部门,会同公共平台、行业商会、龙头企业,共同研究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新政策和便利措施。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报关试点的企业。

根据实施条例,北京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报关对企业有以下要求:在企业资质方面,必须在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按规定完成税务登记、海关备案登记、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工商银行及支付机构根据交易电子信息办理业务的,每年进行贸易电汇或核销)货物等值20万港币以上的小微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免于在代理名录中注册)。

在业务操作方面,承诺满足“海关”、“汇款”、“税务”等监管要求,出口各个环节均可追溯、可查。

需要注意的是,列入《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阳光试点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取消其资格:存在虚假申报;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破产清算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违反“海关”、“汇款”、“税务”等监管要求的行为被降级或处罚; 其他与申报要求不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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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市商务局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阳光申报试点实施细则》(全文)

为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引导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阳光发展,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深圳市根据《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年-2025年)》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圳跨境电商公司名单,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阳光申报试点工作,指导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代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申请纳入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阳光试点名单》。

2. 申报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阳光试点名单》申报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初审、动态评估制度

(一)企业资质要求

1、在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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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已按规定完成税务登记、海关备案登记、贸易外汇收付企业名录登记(工行与支付机构若采用电子交易信息办理业务的,每年贸易电汇累计金额或货物贸易核查金额高于等值20万港币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在代理名单中注册)。

(二)业务要求

承诺满足“海关”、“汇款”、“税务”监管要求,出口各环节可追溯、可查。

3. 申请及初审流程

(一)企业自评

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跨境电子商务对外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完成相关登记备案,按照“海关”、“汇款”、“税务”等监管要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 》,并对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自评估。

(二)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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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申报:

1.企业应通过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提交参与试点工作的申报表、符合申报企业资质要求的旁证材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

2、企业委托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报送,跨境电商对外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定期向北京跨境电商报送申报表及上述相关旁证材料-包月的边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

(三)初审公告

市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发布/更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阳光试点名单》; 如有异议,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处理。

4、监督检测

(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阳光试点名单》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按月、季度、年度调整,数据同步至相关监管部门。

(二)列入《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阳光试点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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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虚假申报的;

2、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破产清算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因违反“海关”、“汇款”、“税务”等监管要求被降级或处罚;

5、出现其他与申报要求不符的情形。

(三)参与初审工作的企业、机构和人员对其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的义务,以及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情况或者与申报企业串通的行为。依法禁止诈骗;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术语解释

1.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行搭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借助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企业。

2.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委托,与其依法签订代理出口服务协议(合同),在境内办理出口报关的企业。企业名称,并可追溯至真正的出口企业企业。

3.跨境电子商务涉外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是指接受国外客户委托,依法与其签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协议(合同)深圳跨境电商公司名单,并依托自身优势的企业。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申请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保险、融资等综合服务的企业综合服务信息系统。

4.其他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金融、支付、通关、仓储、物流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5、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是指在指导下建设和运营的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原上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市商务主管部门。 该平台是支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六大体系”建设的“一站式”公益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二)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规定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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