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 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商务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外消费者零售并配送境外/境内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物流。 生意活动。 第三条 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企业登记、商品登记、检疫、商品核销、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海关按照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负面清单。 管理系统。 第二章 企业和商品登记第五条 在上海口岸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物流集中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应当向上海海关注册登记。 备案时应当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表。 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平台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委托境内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授权书。 第六条 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质量安全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质量追溯和流向追溯、缺陷产品召回与报告等制度,配合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第七条对于网购保税进口模式,集中监管电商物流监管场所应当符合海关对口岸仓储物流企业和查验场所安全卫生监管要求3),建立并有效运行物流仓储安全管理和商品流向追溯管理等制度,配合海关查验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产品上架销售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向海关办理相关产品注册登记手续。 备案时应提供的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描述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列入跨境电子商务负面清单的产品,海关不予受理注册。 第十条 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在相关电子商务网页上明确展示所售商品的质量安全信息以及必要的消费者告知。 第三章 申报与检验 第十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产品实行全程申报管理。 货物进出境时,必须依法办理报关、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 网络保税进口货物进境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应当在电子仓储管理系统中建立商品台账,自行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跨境商品订单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网购保税进口货物,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提交电子商品交易数据(订单),支付平台应当提交支付信息数据(支付订单); 货物出区前,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应提交电子报关数据()。 上述相关电子数据应通过上海电子口岸平台向海关报送。 第十四条 进出境货物属于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范围的,依法实施检疫。 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跨境电商 检验检疫 每日 下班,应当依法对检疫处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海关对网购出口货物实行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通过接受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评定; 对一般工业成品实施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海关对网购保税进口货物实施风险分析查验。 第十七条 对网购保税进口货物,海关在出境前对货物凭证进行批量抽查。 符合规定的,向监管现场作业公司发出放行指令,监管现场作业公司根据指令放行货物。 核查内容包括电商零售商品的实物是否与注册申报信息一致,电商零售商品的包装、生产批号、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 第四章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海关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电子商务监测和市场监测。 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对商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风险进行监测活动。 电商监控是指跟踪浏览电商企业和电商平台的相关网页,审查其是否履行法律义务和质量诚信经营承诺。 市场监测是指对政府部门警示公告、媒体报道、国内外市场反应、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等进行舆情监测。 第十九条 监测发现货物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海关将采取约谈、风险通报、通知整改、召回、退回或者销毁等措施。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是指将整批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存放在特殊监管区域,然后通过互联网和零售方式零售给境内消费者。申报为个人物品带出该地区。 向消费者交付商品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海关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产品备案、申报、查验、风险监控等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过国际快件、邮件进口的货物,收货人为个人消费的,其申报、检验和检验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进境快件、邮寄物品的监管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表、登记号、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 法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 类别:博电商公众平台e – 商贸企业 电商物流 经营集中监管场所的企业 2. 跨境电商经营及贸易方式、主要产品类别 直邮进口 网上挂钩保税进出口 主要产品类别: 3. 跨境电商名称网站名称:网站:4、质量安全管理体系1、对于电商平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产品流程追溯管理体系、产品召回及主动报告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其他)2.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企业产品物流仓储安全管理系统 产品流程追溯管理系统(其他) 注册企业(加盖章) 注册日期:附件2质量诚信管理承诺书 上海海关:该企业郑重承诺,在在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该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接受并配合海关对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
承诺企业: 签约单位: 签约时间: 附件3 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需具备符合监管需要的称重、X光机、自动分拣、销售等功能。 系统应与海关系统联网,并能够按照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输和交换。 仓库布局合理,货物根据不同状态存放在不同区域,或通过信息系统标识、存根卡等指示货物的详细信息和状态,包括仓库包装区、装运检验区、检验及待放行区、不合格品区、退货或召回区等。采用批次管理方式控制产品保质期。 可以采用系统保质期提示和先进先出的方式,确保销售的产品在保质期内。 配备充足的视频监控设备,确保监管无盲点。 视频资料应存放在无毒、防水、防霉、不易脱落的地方。 照明设施应设有防爆保护装置; 储存场所应通风、防潮,并设有有效的防虫装置。 、防鼠设施,设立专门检验助理岗位和产品安全质量联络岗位,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十、经营食品、化妆品的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还应当符合工厂、水源地等要求,并与其他建筑用围墙分隔。 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工业污染源。 学位、档案管理制度等,并保证其管理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2)接触食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储存区域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易腐烂、易燃物品。 与有毒有害场所和有毒有害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将它们相对隔离地存储。 防止异味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生鲜、冷冻肉制品、水产品储存区域应当根据储存产品的实际需要配备温度、湿度测量和调节装置; 如实填写温湿度记录、卫生记录、防疫清洁记录,自动记录温度。 冷冻库温度应低于-18℃,昼夜温差不应超过1℃跨境电商 检验检疫 每日 下班,冷库温度应低于4℃; 仓储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主要通道、工作区域和出入口区域。 生鲜、冷冻肉制品、水产品仓储企业视频监控应覆盖所有仓储区域。
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应单独存放在不合格产品区域,隔离、标识清晰,并由专人管理,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接触食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保留相关合格证明; 应如实填写储存、展示区域的温湿度记录、卫生记录、防疫清洁记录等; 4、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5、应保存视频监控记录。 上述记录除视频监控记录外,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十、 1、遵守海关其他有关规定。 十二、本条所称食品、化妆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用农产品。 本条所称“水产品注释”不包括不需要冷藏保鲜的干制、腌制、罐装、预包装水产品,以及从(进口)加工复出口的水产品原料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