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解析

跨境百科12个月前发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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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去年新冠脑炎全球蔓延,我国传统外贸受到严重冲击。 但与此同时,跨境电子商务释放出巨大的发展潜力,显示出对外贸发展的强劲动力。 2020年4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59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基础上,新设46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至此,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扩大到105个。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读一下以下热点问题: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可以退税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有哪些特殊税收规定?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新政解析

一、什么是跨境电商?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进行支付结算,通过跨境货物发货完成交易的国际商务活动。 本文所称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是指跨境电子零售出口业务。

2、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是指自行搭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

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4、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可以退税吗? 综试区跨境电商有哪些特殊新政?

一、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新政策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新政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商务部明确规定不实行出口退(免)税、免税的货物除外)税收,下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新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

【出口退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解析

(二)出口货物已取得《出口货物通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出口货物通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三)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结束之日核销;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采购出口货物应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收据、消费税专用缴款证(分单)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证增值税和消费税,与上述账簿相关内容 与出口货物通关单相关内容相符(仅适用于出口退税)。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的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新政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二条:

电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如何征税,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新政策适用: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二)出口货物已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通关单;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出口货物采购采购台账。

二、综合试验区内出口企业可享受“免票”政策(注:本新政策为综合试验区新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零售出口商品税收新政策的通知》先行区”(财税[2018]103号):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台账的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执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新政策在试用的基础上: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在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上登记出口日期、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注册地的平台。

(二)出口货物由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代办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出口退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解析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注意●

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上述新政策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新政策,可按规定执行与现行有关规定。

三、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批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情况(注:本新政为综试区新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第一条:

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试行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出口退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解析

(一)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出口商品的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采购账簿,其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新税政策的。

获准在综试区征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准确核算收入和支出,采用应纳税所得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4%确定。

综合试验区核准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符合规模微利企业利润优惠新政策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如何征税,可享受新的大型微利企业利润优惠政策; 有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新的免税收入政策。

四、综试区内出口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税法):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纳入税收管理,如实申报纳税。

符合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规定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当月增值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季度)货物清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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