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提醒:已订购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自用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境外市场转售。
Tips: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
0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笔交易限额在5000元以内,且不超过个人年度交易限额26000元的,关税税率暂定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和消费税被取消。 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税。
02 当完税价格超过单笔交易限额5000元但高于年度交易限额26000元,且订单中只有一件商品时,可以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金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2003年交易总额超过结渡交易限额的,按正常交易管理。
2、商品价格申报不规范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是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和传输数据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价格的标准申报。
海关提醒:结合《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信息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附件1中3.1.4订单报文描述相关要求2018年第113号),请注意以下价格方面的补充报告问题。
01 商品价格:必填项,需填报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包括非现金扣除金额。
02 交通费和学费:必填项目跨境电商清关模式,您需要补充商品价格中未包含的交通费和学费,如果没有,请填写“0”。
03 非现金抵扣金额:必填项目,需补充使用积分、虚拟货币、代金券等非现金支付金额,无则填“0”。
! ! ! 另外,还需要关注产品的价格包括非现金扣除的金额。 千万不要漏填促销流程,否则可能会造成逃税。
3、化妆品申报不准确
高档美容修饰、高档彩妆化妆品征收进口消费税。
海关提醒:进口货物税目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申报时,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执行,否则可能会导致逃税甚至违法,得不偿失!
我们举个例子来学习一下:
①
化妆品按重量
例如:某护肤品液体为50g/瓶,则第一法定数量为0.05公斤,第二法定数量为1瓶。
②
化妆品按体积
例如:某护肤品液体为50ml/瓶,则第一法定数量为0.05公斤,第二法定数量为1瓶。
③
将尺寸注明为“件”或“张”
例如:某护肤品原液为30ml/片,则第一法定数量为0.03kg跨境电商清关模式,第二法定数量为1片。
三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如何纳税
1. 哪些商品需要纳税?
①凡是通过与海关对接的电商交易平台交易可比对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②未通过与海关相连的电商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快件、邮政企业可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统一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相应的法律责任。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三项核查图
2.如何界定纳税义务?
纳税人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商品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订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含商品零售价、运费、保险费)。
收付款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货运企业。
四
着力承担主体责任
海关提醒: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跨境电商平台)、境外服务商、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参与主体应重点承担相关主体责任:
1、跨境电商企业
对商品质量安全、如实申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负责。应当履行提醒消费者的义务,跨境电商平台应当在商品购买页面或者其他显着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场所,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
2、跨境电商平台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实时传输,并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构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风险控制体系。
3. 境外服务提供商
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实时传输带有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
4. 消费者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税收的纳税人。
下单前,您应仔细、仔细阅读电商网站风险提示内容,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判断,同意提示内容后下单。
已订购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五、拐卖违法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公告规定,参与制造或传播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协助二次销售,未对消费者(购买者)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初审等行为的。造成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订单配额被盗用、二次销售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涉嫌贩卖或者违法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对于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将按非法销售行为处理,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违反规定使用公民信息的规定。
对未涉嫌非法销售且首次发现的,将约谈或暂停整顿; 若再次被发现,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按规定移交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取缔。
尖端: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二条规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交提前向当地海关提供以下材料: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打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打印件(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无需提供);
③企业信息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护照类型、身份证号码、海关联系人、手机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商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打印件的,应当同时将正本报送海关查验。 需要向海关办理货运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关于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登记。 详情请参阅上述文档。